香港开埠初期尚未成立定例局(后称立法局),身兼治安、审案和监禁工作的坚恩,其意志就是法律。除非是特大案件,否则他可自行决定如何处罚犯人。他通常按中国大清律例处罚华人罪犯,而外籍犯人则按英国法律处理,所受刑罚不及华人犯人严酷,因而令外界感觉不公平。 当时犯了法的人除了被判监禁和罚款外,还有笞刑、枷号示众、放逐(押到远方的英国属地如婆罗洲北岸或澳洲塔斯曼尼亚岛服刑)、烙印(在囚犯身上烙下永久印记)、剪辫等刑罚,有囚犯便因抵受不住酷刑而死在狱中。
1877年轩尼斯就任香港总督后,曾向英国殖民地大臣卡纳芬伯爵建议停止公开鞭笞及减少鞭打犯人次数,若行笞刑也不要鞭打犯人背部而打肾部,并以藤鞭代替九尾鞭。但这些建议未获卡纳芬伯爵积极支持,原因是担心未能阻吓犯罪分子来港。1880年代宝云就任香港总督期间,才取消烙印和放逐囚犯等不人道的刑罚,而笞刑和枷号示众则到1903年和1909年才相继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