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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早期殖民地政府对重犯会执行缳首死刑,首宗有记录的问吊在1844年11月4日进行,犯人是一名谋杀欧籍警官的华人。1859年3月,有两名英籍水手因盗取船主的金圆而谋杀告密的华人侍应生,结果亦被问吊。 最初执行绞刑的地方在仍属郊区的坚尼地城,以公开形式处决,以儆效尤。到了1856年转到亚毕诺道裁判司署的广场上,同样当众执行死刑。1879年5月28日,改在中央监狱的操场公开行刑。由于社会上有反对之声,在1894年4月5日公开执行绞刑后便不再示众,改由狱警和记者监察下处决。 1965年英国废除死刑,香港次年跟随。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因在深水埗劫杀一名中国籍保安员而被判处缳首死刑,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问吊。自此之后,死刑暂停执行。1993年4月23日,港府通过《刑事(修订)条例》,正式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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