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警署

返回桌面版 主目錄 繁體 簡体 English 網頁指南   縮小文字大小 原本文字大小 放大文字大小

主頁>中央裁判處>法院是由誰設立的?

法院是由誰設立的?



中央裁判處插圖


香港開埠初期,吸引許多土匪和海盜聚集,治安不靖。最初英國人將捕獲的華人罪犯交予中方衙門以大清律例懲處,其後治安日差,英方改變態度,開始審訊涉及華人的案件。 英國在1843年初將駐華刑事和海事法院由廣州遷來香港,審理港島及在華英僑的刑事案件。當時由香港第一任總督兼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璞鼎查(又譯砵甸乍)兼任裁判官,副總督德忌笠少將(今譯德己立)兼任副裁判官,以英國軍法審案。 到1844年8月,香港正式成立高等法院,英國的休姆法官獲委任為第一位首席按察司(今稱首席大法官),同年10月2日開庭,以英國法律審案,標誌着香港司法脫離行政機關而獨立。 高等法院是香港最高級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本地一切重要案件,並兼顧大陸各通商口岸涉及英僑的重要案件。至於裁判署則繼續存在,但只審理本地華人所犯的輕微刑事案件。 早期的按察司都身兼定例局(即今天立法會)議員,直至1889年港府決定按察司不再參與立法工作,三權分立的政體從此確立。 最初的裁判署附設於奧卑利街的中央監獄,約1847年在亞畢諾道興建一座樓高兩層的裁判司署。1913年因地方不敷應用而拆卸,在原址重建。由於所在地為堅硬的花崗岩,挖掘地基工程受到拖延,至1914年才完成,名為「中央裁判司署」,1915年4月26日開庭審訊第一宗案件。






< 返回上一頁

遵守2A級無障礙圖示,W3C (打開新視窗)


香港記憶. 版權所有©2014